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招商代理 |
所在地区: | 天津 天津市 |
联系卖家: | 王经理 女士 |
手机号码: | 17695590069 |
公司官网: | kaifaqu.tz1288.com |
公司地址: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54室-35(集中办公区) |
发布时间:2021-11-08 05:00:00 作者:招商服务
开发区招商中心是国内投资促进与招商引资门户平台,为企业投资选址和***的招商引资提供快捷的解决方案。开发区招商中心成立于2013年,公司运营总部位于天津,技术总部位于北京,采用双中心的运营模式,更好的借助京津两地优势。
活到老,学到老!是财税行业的真实写照,许多企业财务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当某项税收政策不清楚,向办税服务厅询问,因政策多变,法规太多,税务人员往往自己也说不清楚,或者给出过时的方案,而一旦企业遇到税务稽查,稽查人员却从不会搞错,不知道政策常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或错失许多优惠。了解政策法规,遇事不求人,
开发区招商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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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招商中心是国内具影响力的投资促进与招商引资门户平台,为企业投资选址和***的招商引资提供快捷的解决方案。大华联行成立于2013年,公司运营总部位于天津,技术总部位于北京,采用双中心的运营模式,更好的借助京津两地优势,与***多个科研院所合作,提供更***的招商服务。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1.《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
3.《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
1.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的高等学校。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和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和核定的:①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②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③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会同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6.会同、、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类)。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9.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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