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招商代理 |
所在地区: | 天津 天津市 |
联系卖家: | 王经理 女士 |
手机号码: | 17695590069 |
公司官网: | kaifaqu.tz1288.com |
公司地址: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54室-35(集中办公区) |
发布时间:2021-11-08 05:18:00 作者:招商服务
开发区招商中心是国内投资促进与招商引资门户平台,为企业投资选址和***的招商引资提供快捷的解决方案。开发区招商中心成立于2013年,公司运营总部位于天津,技术总部位于北京,采用双中心的运营模式,更好的借助京津两地优势。
购买符合条件设备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技术(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新品种,以及科技部、、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1.《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
3.《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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